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买房付首付后贷款被拒,能否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30万元,约定余款贷款支付。后因小李征信问题,银行拒绝放贷。小李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开发商要求小李承担违约金。法院认定贷款未获批不可归责于小李,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首付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合同约定以贷款方式付款,因不可归责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贷款合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本案小李因征信问题未获批贷款,属不可归责于其的事由,有权解约。购房前应查询征信,合同中约定贷款未获批的处理方式。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2.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