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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遇定金与诚意金争议,能否退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与开发商签商品房预约合同,支付5万元诚意金,约定开盘后转为定金。小刘未选到心仪房源,要求退还诚意金,开发商称已转为定金不予退还。法院认定双方未约定诚意金自动转为定金,判决开发商返还诚意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定金与诚意金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诚意金不具有担保效力。本案开发商无权将诚意金转为定金,应予以返还。购房时应明确款项性质,在合同中约定诚意金退还条件,避免纠纷。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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