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借名买房,出名人小李擅自出售能否追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因无购房资格,与小李签订借名买房协议,以小李名义购房,全款由小王支付,房屋归小王所有。后小李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小刘并过户,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小刘称自己是善意取得。法院认定小刘构成善意取得,判决驳回小王诉求,小王可向小李主张赔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借名买房存在较大风险,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第三人如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已登记),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出名人主张赔偿。本案小刘善意取得房屋,小王只能要求小李赔偿。尽量避免借名买房,确需借名的,应签订详细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降低风险。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