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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开发商虚假宣传能否索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购买某开发商的商品房,开发商宣传小区有大型超市、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签约后发现并无相关规划。小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开发商称宣传为要约邀请,无约束力。法院认定宣传内容具体确定,对合同订立和价格有重大影响,构成要约,判决开发商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和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应视为合同内容。本案开发商虚假宣传,应承担赔偿责任。购房时应留存宣传资料,在合同中明确配套设施条款,以便维权。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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