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卖方未按约定迁出户口能否索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购买小李的二手房,合同约定小李应在过户后30日内迁出户口,逾期按日支付总房款0.05%的违约金。过户后小李未迁出,小刘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小李称无落户地址。法院认定合同约定有效,判决小李按约支付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户口迁移虽属行政范畴,法院无法强制迁出,但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本案小李未按约迁出户口,应承担违约责任。购房时应明确户口迁出时间、违约金标准,预留部分房款作为保证金。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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