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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宣传资料与实际交付不符,购房者能否索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开发商在宣传册中承诺小区配套双语幼儿园、健身会所,赵某据此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房时赵某发现,规划中的幼儿园和会所均未建设。赵某联合其他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宣传资料中的配套承诺具体明确,构成合同内容,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本案中,开发商的配套承诺明确具体,属于合同条款,未兑现即构成违约。购房者应留存宣传册、沙盘照片等证据,以备维权使用。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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