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业主以社区公共收益抵扣物业费案——业主共有权的行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小区电梯广告、公共区域停车等每年产生约30万元的公共收益,长期由物业公司代管并支配。业委会成立后,要求物业公司公示收支明细并将结余返还给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以“已用于补充物业费不足”为由拒绝。部分业主得知后,集体拒绝缴纳物业费,主张以其应得的公共收益份额直接抵扣。物业公司起诉欠费业主,业主则以物业公司侵占公共收益进行抗辩。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公共收益共有关系,二者不宜直接抵扣。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和《物业管理条例》,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支配,业委会有权要求其公布账目并返还收益。其次,业主缴纳物业费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不得以共有收益未分配为由拒绝履行。正确的维权路径是: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同时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就公共收益的返还问题,向物业公司另行主张权利。若物业公司拒不返还,业委会可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物业费纠纷时,可能会就公共收益问题向双方释明,建议另案处理,或作为调解的考量因素,但通常不会支持直接抵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九百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