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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后出名人不当抵押案——事实物权对抗不了登记物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吴某因无购房资格,借好友林某之名购买房屋,双方签订《代持协议》,约定房屋实际所有权归吴某,林某仅为登记名义人。房屋由吴某实际出资并居住。后林某因个人经营,擅自以该房屋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林某无力还款,银行申请拍卖该房屋。吴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是实际所有权人,林某的抵押行为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这是借名买房最致命的“终极风险”。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办理抵押时,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信赖,有理由相信林某是合法的所有权人,其抵押权是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吴某与林某之间的《代持协议》,仅在他们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的银行。吴某只能依据《代持协议》向林某主张损害赔偿,而无法阻止房屋被拍卖。本案再次警示,借名买房将使实际出资人暴露在名义持有人(出名人)的所有信用风险之下,包括其债务、离婚、死亡等,法律风险极高,应绝对避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