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房空气质量不达标案——绿色健康标准的合同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购买的精装修商品房交付后,室内甲醛、TVOC等多项指标严重超标,导致家人身体不适。购房合同中仅约定“装修材料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但未明确空气质量达标的具体数值和违约责任。王某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后,要求开发商退房或承担治理费用。开发商辩称,其使用的材料均有合格证,空气质量受家具、通风等多因素影响,拒绝担责。
【刘颖新律师评议】
随着全装修交付的普及,室内空气质量纠纷高发。合同约定模糊是维权难点。虽然材料合格,但多种材料叠加及施工工艺可能导致最终空气质量不合格。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当合同约定不明时,可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若检测证实空气质量不合格,即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如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可主张解除合同。买方应尽快自行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固定证据。此案也提示,在签订合同时,应争取将空气质量达标的具体国家标准、检测方法、违约责任等明确写入合同,将“绿色健康”的居住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合同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一十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