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连环单”违约潮——顺序履行抗辩与损失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在“卖一买一”的连环单中,位于中间环节的甲,既是要卖房的卖方(与下家乙签约),也是要买房的买方(与上家丙签约)。因丙(第一手卖方)迟延办理其自身房屋的解押手续,导致甲无法按约获得售房款,进而无法向乙支付其欲购房屋的首付款。乙遂起诉甲违约,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甲辩称,其违约系丙违约所致,属于不可归责于自身的第三方原因,应免除或减轻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连环单违约是市场下行期的高发纠纷。甲作为中间方,与上家丙、下家乙分别成立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不能以其与丙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直接对抗乙的履约请求权。除非甲与乙的合同中明确将“甲顺利出售其原有房屋”或“收到丙的付款”作为甲付款义务的生效条件或履行期限,否则甲对乙的违约责任通常难以免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违约金额时,可能会将连环交易的特殊性和违约的传导性作为酌情减少违约金的考量因素。此案教训深刻,进行连环交易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设置与交易流程相匹配的、具有弹性的履行期限条款,并明确约定因“前手”违约导致“后手”违约时的责任减免机制,以分散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关于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