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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现实看房误导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购房者张某通过某知名房产平台的VR沉浸式看房功能,选定了一套标称“朝南、全明户型”的公寓。平台利用CGI技术对房源进行了全方位美化,并虚拟出全天不同时段的光影效果,宣称“真实还原率达98%”。张某在未实地看房的情况下,签署电子合同并支付定金50万元。收房时发现,房屋实际朝东南,下午采光极差,且窗外有一处大型通风设备在VR展示中被完全P掉。张某认为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三倍赔偿。平台辩称VR仅为看房辅助工具,已通过用户协议免责条款提示“以实地勘查为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数字美化”的边界与欺诈的认定。首先,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刻意隐匿重大不利因素(通风设备),已超越“合理美化”范畴,涉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其次,其宣称的“真实还原率98%”构成明确承诺,对购房决策有重大影响,不能仅以格式条款完全免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消费者享有真实信息知情权,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最后,本案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认定该免责条款因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而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