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新房东要求租客搬离被法院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孙某与房东周某签订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每月6000元,已支付两年租金。2023年,周某将房屋出售给吴某,未告知租客。吴某取得产权后,以“不知情”为由,要求孙某立即搬离,并拒绝承认原租赁合同。孙某拒绝搬离,并起诉吴某,请求确认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继续有效。吴某作为买方,应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及现场情况,其“不知情”不能对抗承租人。判决:孙某可继续居住至租赁合同期满,吴某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典型适用。刘律师强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稳定居住权,防止新房东“驱逐租客”损害交易安全。
本案中,吴某虽为善意买方,但其未尽审慎调查义务:(1)未查阅租赁备案信息;(2)未实地看房确认使用状态。法院判决明确:买方不能以“不知情”为由规避既有权利负担。
刘律师建议:(1)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必须实地查看房屋使用情况,询问物业、邻居是否存在租赁;(2)要求卖方出具《无租赁承诺书》;(3)在合同中约定“若存在未披露租赁,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承租人也应保留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可申请“租赁权预告登记”,增强权利对抗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5条: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5条:抵押不破租赁的类似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4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