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中介隐瞒“凶宅”信息,被判退还佣金并赔偿精神损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情简介

2023年,赵某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支付房款420万元。入住后,邻居告知该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前屋主在屋内自杀)。赵某查证属实,但中介在交易前未告知此信息。赵某认为该信息严重影响房屋价值与心理感受,遂起诉中介公司,要求退还全部佣金5.6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中介在房源调查中已知悉该情况,但为促成交易未向买方披露。法院认为,“凶宅”虽不影响物理使用功能,但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影响买方心理感受与市场价值,属于重大信息披露义务范围。最终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全部佣金,并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中介信息披露义务”边界的重要判例。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所谓“有关事项”,不仅包括产权、抵押、查封等法律信息,也应涵盖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事实,如“凶宅”“重大疾病史”“噪音污染”等。

法院判决明确:中介不能以“买方未问”为由规避告知义务,尤其在已知悉的情况下,更应主动披露。否则,构成“消极欺诈”,需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尤为突破——传统上,合同纠纷不支持精神损害,但法院认为,房屋作为“安居之所”,其心理属性特殊,隐瞒“凶宅”信息对买方造成持续性心理困扰,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

律师建议:(1)中介应建立“重大事项调查清单”制度;(2)买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承诺条款”;(3)推动行业自律,制定“凶宅信息报告标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1条:中介对房屋状况的核查与告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