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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共有房产,一人长期居住拒不分割被法院强制拍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情简介

王某与四位兄弟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一套房产,位于市中心,市场价值约900万元。五人各占20%份额,但多年来由大哥实际居住,拒绝出售或分割。其余四人多次协商无果,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对共有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或拍卖变现。大哥辩称:自己年老体弱,无其他住房,分割将导致其流离失所,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大哥虽长期居住,但未支付租金,也无能力购买其他共有人份额。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不宜实物分割,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整体拍卖,所得款项扣除必要费用后,按五人各20%比例分配。同时,法院酌情给予大哥三个月过渡期,并在分配款中优先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共有物分割权”与“居住权冲突”的典型处理。律师指出,《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无禁止分割约定,其他共有人有权主张权利。

法院未因“情感因素”或“居住事实”否定分割请求,体现了法律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同时,判决中给予居住人过渡期与分配款倾斜,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律师建议:(1)共有房产应尽早协商分割方案,避免长期僵局;(2)可约定由一方购买其他份额,或设立长期租赁关系;(3)若协商无果,应及时通过诉讼解决,避免资产“沉睡”。

本案也为“遗产继承后共有管理”提供了范本,建议家庭在继承时即明确产权处置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3条: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

《民法典》第304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法院可依法委托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