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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保护建筑买卖受限,买方知情后仍签约被驳回退房请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李某购买张某名下一套位于老城区的民国时期建筑,总价780万元。签约前,中介已明确告知该房屋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后续改造、装修需报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外立面。李某表示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交房后,李某欲将房屋改造成民宿,因外立面改造方案未获文物部门批准,无法实施,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称“房屋使用受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签约时已明知房屋为文保建筑,且书面确认接受相关限制,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买方自行承担文保政策带来的使用限制”。房屋产权清晰,交易合法有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特殊性质房产”的交易风险分配问题。律师指出,历史建筑、文保单位等房产具有特殊法律属性,其使用权、改造权受到严格限制,购房者必须在交易前充分评估。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修缮须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本案中,中介已履行告知义务,买方也签署书面文件,表明其自愿承担风险。法院判决强调“意思自治”与“风险自担”原则,避免买方事后反悔损害交易稳定性。

律师提醒:(1)购买老建筑、文保房前,应向文物、规划部门查询具体限制措施;(2)要求卖方提供完整的审批文件与使用历史;(3)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限制”“改造审批责任”等条款,避免模糊。

同时,建议建立“特殊房产交易风险提示系统”,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标注“文保”“历史建筑”等标签,提升信息透明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6条: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与修缮规定。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条:对历史建筑的改造与使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