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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复议和解促共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某公司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某县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约定项目应于2017年开工、2019年竣工。公司于20174月进场施工,但因资金链断裂及审批流程延误,工程于20179月停工,此后长期未复工。期间,地方政府多次催告未果。2023年,县自然资源局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理由为项目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构成土地闲置。该公司不服,认为停工系客观原因导致,并非恶意闲置,遂向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收回决定。

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组织多方听证,查明该项目确因外部审批延误与融资困难导致停工,非企业主观弃置。同时,地方政府也表达对土地资源低效利用的担忧。最终,在复议机关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企业承诺在六个月内重新启动建设,并提交详细开发计划;政府则撤销收回决定,给予企业宽限期,并协助解决部分审批障碍。该案成为“复议和解+服务营商”典型范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行政复议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调解器”作用的生动实践。传统上,行政机关一旦认定土地闲置,往往直接作出收回决定,企业救济渠道有限,易引发“一刀切”执法争议。而本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引入和解机制,实现“监督权力”与“保障发展”的平衡。

律师指出,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动工延迟的,不构成闲置。本案中,企业虽存在管理问题,但核心障碍来自外部,复议机关未简单机械执法,而是综合考量实际情况,推动政企协商,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

同时,本案也提示企业:(1)在土地开发中应保留完整的施工、报批、资金往来记录,以备抗辩;(2)遭遇困难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争取政策支持;(3)善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从制度层面看,本案为“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经验,建议推广“涉企行政争议调解前置”机制,推动更多行政纠纷在复议阶段实质性化解。

相关法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第8条:土地闲置的认定与例外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4条、第5条:行政复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原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