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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查封后仍出售,买方无法过户起诉中介与卖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王某通过某知名中介公司购买李某名下一套二手房,总价450万元。签约时,李某称“房屋无任何权利瑕疵”,中介也未进行产权调查。王某支付首付款150万元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王某立即停止付款,并起诉李某和中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查明:李某在出售房屋前已涉另案诉讼,法院已于一个月前查封该房产,但未通知王某。中介公司未按照行业规范查询不动产登记状态,存在重大过失。最终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返还150万元首付款,并赔偿王某资金占用利息及中介费损失;中介公司因未尽审慎核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暴露了二手房交易中“产权核查缺失”带来的巨大风险。律师强调,房屋是否被查封、抵押、存在异议登记等,是交易前必须核实的核心信息。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核实交易房屋的权属状况,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本案中,中介公司未履行基本尽调义务,构成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指出,买方虽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因房屋被查封,无法完成物权转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同时,若卖方明知房屋被查封仍故意隐瞒,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买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案警示:(1)购房者应在签约前自行或委托律师查询房屋产权状态;(2)中介公司必须建立标准化产权核查流程;(3)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产权瑕疵解除权”和“违约赔偿机制”。

此外,建议推动建立“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查询平台”,实现交易前一键查查封、抵押状态,提升交易安全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1条:中介对房屋权属状况的核查与告知义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被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