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黄某在某楼盘认购一套商品房,开发商要求其必须同时购买一个车位(售价18万元),否则不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黄某为顺利购房,被迫签署“购房+车位”捆绑协议,并支付全部款项。交房后,黄某认为车位价格远高于市场价,且自己本无购车需求,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车位款。
开发商辩称:车位为独立产权,买卖自愿,不存在强制。但法院调取销售记录发现,该楼盘所有购房者均被要求“必须购车位”,且销售人员明确表示“不买车位就不能买房”。法院认为,开发商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将购买车位作为购房前提,构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判决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退还黄某18万元车位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打击房地产市场“捆绑销售”乱象的标志性判例。近年来,部分开发商为快速回笼资金,将车位、储藏室、装修包等作为“搭售”项目,严重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刘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本案中,开发商未在合同中显著提示“必须购车位”,也未单独协商,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法院判决明确:购房者对是否购买车位享有独立选择权,开发商不得将购房资格与附加消费捆绑。该判决对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具有重要引导作用。
刘律师建议:(1)购房者在签约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捆绑项”提出异议;(2)保留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3)可向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形成行政与司法双重制约。
同时,建议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禁止捆绑销售”的具体情形,建立“购房消费清单公示制度”,提升交易透明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购房者购买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