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凶宅”隐瞒不报,买方主张撤销合同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购买刘某名下二手房,总价500万元。签约前,刘某未告知该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凶杀案)。李某入住后从邻居处得知真相,精神受到严重刺激,遂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房款。刘某辩称,“凶宅”属迷信范畴,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法院认为,房屋曾发生命案属于重大瑕疵信息,直接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和交易意愿,出卖人负有主动披露义务。隐瞒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合同,刘某返还全部房款并赔偿李某中介费、评估费等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凶宅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边界。我国虽无明文规定“凶宅”必须告知,但依据《民法典》第500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对可能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事实负有告知义务。
刘律师认为,“凶宅”虽不影响物理使用功能,但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公众心理禁忌,属于“心理瑕疵”或“价值贬损型瑕疵”。在二手房交易中,此类信息对价格影响显著,通常可导致房价下跌20%-30%。
法院判决支持撤销合同,体现了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同时,也提醒出卖人:不要心存侥幸,隐瞒重大信息可能面临合同被撤销、赔偿损失甚至信用惩戒的风险。
刘律师建议:(1)买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询问“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2)中介应建立“凶宅信息披露制度”;(3)部分地区可探索建立“房屋重大事件查询系统”。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