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出售救急,部分共有人反对被法院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张某父亲突发重病,急需巨额医疗费用。张某名下有一套与兄弟姐妹共有的房产,位于一线城市核心区域,市场价值约800万元。为筹措医疗资金,张某拟出售该房屋,但其两位弟弟强烈反对,认为房产系家庭共有财产,不得单方处置。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共有房屋进行变卖分割。庭审中,张某提交了父亲病历、医院催缴通知、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并申请父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说明病情危急、确需资金救治。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确属家庭共同共有,但考虑到张某家庭面临重大医疗危机,且其他共有人无能力提供替代性救助,最终判决支持将房屋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中张某享有70%份额,其余由其他共有人按比例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情理与法理交织”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在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处分共有财产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然而,法律并非僵化适用规则。本案中,法院突破了“必须一致同意”的形式要求,依据《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及第二百九十九条关于共有物分割的规定,综合考量了“重大事由”——即直系亲属生命健康权面临紧迫威胁,属于“情势变更”下的特殊救济情形。
刘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在家庭共有财产制度中,不能因形式上的“一致同意”而牺牲个别成员的基本生存权益。尤其在医疗急救等极端情况下,允许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财产变现,既保障了生命权这一最高法益,也未完全剥夺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益。此外,判决明确张某仅分得70%,也体现了对其他共有人权益的合理平衡,避免“多数暴政”或“单方侵占”。
本案例对今后类似“因病卖房”“养老筹资”等家庭内部财产处置争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建议未来可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重大生活困难”“紧急医疗需求”等情形下,共有人可申请法院裁定强制分割共有财产,建立更加人性化、制度化的救济通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3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