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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房屋内留有他人户口,卖方违约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购买小王名下的学区房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小王应于过户后60日内将房屋内全部户口迁出,逾期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过户后,小张多次催促小王迁户,小王却称房屋内还有其亲戚的户口,无法强制迁出。小张查询后发现,该户口系小王前妻的亲属所有,离婚时未约定迁户事宜。小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王支付逾期迁户违约金,并协助迁出户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迁户义务是卖方的合同核心义务,小王未按约定履行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小王支付小张违约金,并积极协助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户口迁出义务的违约责任认定。虽然户口迁移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范畴,法院无法直接判决强制迁户,但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建议购房者购买学区房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户口迁出时间、逾期违约金标准,同时预留部分房款作为迁户保证金;签约前可到派出所查询房屋内户口登记情况,明确户口挂靠人员,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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