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约定税费由买方承担,买方反悔维权被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赵与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赵购买小王名下二手房,所有交易税费由买方小赵承担。签约后,小赵支付首付款,办理过户时,税务部门核定应缴税费,小赵认为税费过高,要求小王分担一半,小王拒绝。小赵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平均分担税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关于税费承担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赵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约定效力。交易税费的承担主体可以由买卖双方自由约定,只要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实践中,买方往往为了降低购房总价,同意承担全部税费,但后期可能因税费金额超出预期反悔。建议买卖双方签约前,共同到税务部门预估税费金额,明确税费承担方式,并写入合同,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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