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同村村民受让,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某村村民)将名下农村宅基地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王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该村面临拆迁,小李以农村房屋买卖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小李同属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认定。农村宅基地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转让合同有效;若转让给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合同无效。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建议同村村民之间买卖房屋时,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向村委会备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避免因拆迁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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