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业主维权获违约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于交房后180日内为小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房后,开发商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立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逾期未办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于3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支付小王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土地使用权证办理逾期纠纷。虽然现在不动产登记已实行“两证合一”,但部分老旧项目仍存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分离的情况。开发商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多因土地出让金未缴清、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等原因。建议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两证”的办理时限和违约责任;若开发商逾期办证,可联合其他业主集体维权,提高维权效率。
三、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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