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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业主维权获撤销捆绑条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住宅。签约时,开发商要求小张必须同时购买地下车位,否则不予签订购房合同。小张无奈购买车位后,认为开发商的捆绑销售行为违法,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车位购买的附属条款,判令开发商返还车位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以不售房为要挟强迫业主购买车位,构成强迫交易,违背了公平自愿原则。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车位购买的附属条款,开发商返还小张车位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开发商捆绑销售的效力认定。捆绑销售只有在双方自愿、等价有偿的前提下才合法,若开发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将购房与买车位、买装修等强行绑定,排除业主自主选择权,就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此提醒业主,遇到捆绑销售时可保留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向住建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维权;签约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切勿在胁迫下签署附属协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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