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存在高额欠费,竞买人起诉原业主追偿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一套房屋。办理入住后,小张发现原业主拖欠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等,物业公司要求小张支付。小张联系原业主追偿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业主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法拍房拍卖公告未载明欠费由竞买人承担,且欠费是原业主在占有房屋期间产生的债务,应由原业主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原业主支付小张垫付的费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法拍房欠费的承担主体认定。法拍房的欠费承担规则是:若拍卖公告明确约定“欠费由竞买人承担”,则竞买人需支付;若未约定,欠费由原业主承担。建议竞买人参与法拍前,务必仔细阅读拍卖公告,实地核查房屋欠费情况;竞拍成功后,若代原业主垫付欠费,需留存缴费凭证,及时向原业主追偿。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9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拍卖财产、拍卖时间、地点、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权利负担、保证金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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