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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遇出名人反悔,实际购房人维权成功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因名下已有两套房产,受限购政策限制无法再购房,遂与亲属小李约定,以小李名义购买朝阳区一套商品房,购房款全部由小张支付,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待限购政策放松后再办理过户。小张支付全款并装修入住,持续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小张符合购房条件要求过户,小李却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反悔,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小张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判令小李协助过户。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张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为实际购房人,借名买房事实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小张所有,小李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与房屋权属认定。借名买房多因限购、限贷政策产生,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实际购房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资、占有使用事实,法院通常会支持其确权请求。但借名买房存在较大风险,如出名人反悔、房屋被查封抵押、出名人去世后遗产继承纠纷等。在此提醒,若非必要不建议借名买房;确需借名的,应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明确房屋权属、过户条件及违约责任,同时妥善留存全部出资凭证、居住证明等证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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