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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不合格,业主拒收房屋并要求整改赔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精装房,约定交房。交房时,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墙面开裂、地面空鼓、卫生间漏水等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遂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并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认为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质量问题属于小瑕疵,不同意赔偿违约金,仅同意维修。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整改房屋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虽通过竣工验收,但实际存在的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不符合交付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在30日内完成房屋整改,整改期间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商品房交付标准的认定。商品房交付需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即使房屋通过竣工验收,但若存在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业主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实践中,业主收房时应仔细查验房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书面提出,留存好相关证据;开发商则应秉持诚信原则,对房屋质量问题及时整改,避免因小失大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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