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规划,业主退房获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等50余名业主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为南北通透的三居室,楼间距50米。交房时,业主发现房屋户型被变更,原南北通透户型变为单面采光,且楼间距缩短,严重影响采光。业主经查实,开发商未取得规划变更批准文件,擅自变更设计。业主联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规划,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纠纷,房屋规划、户型、楼间距等属于合同的核心内容,开发商变更规划需取得行政部门批准,并书面通知买受人。若开发商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变更规划,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建议购房者签约时,将房屋户型、楼间距、绿化率等规划内容写入合同,明确变更规划的违约责任;收房时,对照规划图纸核实房屋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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