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能所有权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隐瞒妻子小李,与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小王查看了小张的产权证书,证书仅登记小张一人姓名,小王按约支付全款后办理了过户手续。小李得知后,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小张无权擅自处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小王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小张名下,小王在交易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小王取得房屋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善意取得制度在夫妻共有房屋处分中的适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即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一方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但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小王基于登记信息相信小张享有完全处分权,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过户,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小李的损失可向擅自处分房屋的小张主张赔偿。在此提醒,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时,需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购房者购买二手房时,应核实房屋是否为共有财产,要求全部共有人到场签约,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