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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纠纷,如何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小李签订《房屋定金合同》,约定小王购买小李名下二手房,小王支付定金,双方于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后小王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约定支付首付款,决定放弃购房,要求小李返还定金。小李小王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小王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定金合同是担保正式合同履行的从合同,小王单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定金合同纠纷,核心在于定金的担保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具有惩罚性,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此提醒,签订定金合同前,买方应确认自身资金状况、购房资格等关键事项,避免因自身原因违约导致定金损失;定金合同应明确约定正式合同的签订时间、主要条款,防止后续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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