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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隐瞒凶宅事实,买方主张撤销合同能获支持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赵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小李名下的一套二手房。签约时,小赵明确询问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小李及中介均予以否认。合同签订后小赵支付定金、首付款,办理网签时,偶然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半年前曾发生租客跳楼自杀事件。小赵随即与小李协商退房退款,小李以合同未约定相关条款为由拒绝。小赵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小李返还定金及首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明知房屋为凶宅却故意隐瞒,该事实足以影响小赵的购房意愿及房屋价值判断。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小李返还小赵定金、首付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卖方对房屋重大瑕疵的如实告知义务。凶宅虽不影响房屋的物理使用功能,但会对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和房屋市场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属于房屋买卖中的重大事项。小李在买方明确询问时故意隐瞒,构成欺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中介公司作为专业居间方,未尽到核查和如实告知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此类纠纷中,购房者应在签约前详细询问房屋历史情况,最好将相关内容写入合同条款,并约定违约赔偿责任;卖方则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主动披露房屋的重大特殊情况,避免因隐瞒事实承担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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