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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未约定户口迁出,买方维权是否难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陈购买小刘名下学区房,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仅约定了房屋过户及房款支付事项,未涉及户口迁出问题。小陈购房目的是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过户后发现小刘及其家人户口仍未迁出,导致孩子无法办理入学登记。小陈多次要求小刘迁出户口,小刘以名下无其他房产为由拖延。小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刘限期迁出户口,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户口迁移属于公安部门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合同未约定户口迁出义务及违约责任。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小陈的起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户口迁移的性质与合同条款的完善。户口迁移涉及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法院无法通过民事判决强制要求卖方迁出户口,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难点。小陈的败诉原因在于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户口迁出的时间、条件及违约责任。在此提醒购房者,尤其是购买学区房的购房者,签约前应核查房屋内户口登记情况,将户口迁出义务、逾期迁出的违约金标准写入合同;同时可预留部分房款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待卖方完成户口迁移后再支付,以此降低自身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7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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