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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尾款未付,卖方主张解除合同能获取支持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李购买林某名下二手房,小李先支付首付款,剩余于过户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小李支付首付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小李逾期3个月仍未支付尾款。林某多次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小李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未按约定支付尾款,构成根本违约,导致林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小李返还房屋并按市场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买方逾期支付房款引发的合同解除纠纷。支付房款是买方的核心合同义务,小李逾期支付尾款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林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屋。实践中,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可约定尾款支付的时间、条件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可预留房屋过户与尾款支付的时间差,或要求买方提供担保,降低尾款拖欠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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