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卖方未结清物业费,买方追偿能获得支持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购买小赵名下二手房,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小李入住时被物业公司告知,小赵拖欠物业费共计,物业公司要求小李支付。小李联系小赵要求结清物业费,小赵以房屋已交付为由拒绝。小李支付物业费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赵返还物业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卖方在房屋交付前拖欠的物业费,应由卖方承担,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物业费承担主体的,按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小赵返还小李垫付的物业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二手房买卖中物业费的承担主体认定。房屋交付前产生的物业费,属于卖方的债务,应由卖方结清;交付后产生的物业费,由买方承担。建议购房者签约时,明确约定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的结算时间和承担主体,办理过户时,可与卖方共同到物业公司核实费用缴纳情况,要求卖方出具费用结清证明,避免代卖方垫付费用后追偿困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