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房源信息被“跳单”:正当途径获房源是否构成违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为小张提供了某房源信息,并促成小张与卖方初步沟通。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约定,小张不得利用该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绕开中介与卖方直接交易。后小张发现该房屋同时在其他中介挂牌出售,且另一中介报价更低、服务更优,遂通过另一中介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认为小张构成“跳单”违约,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居间报酬。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跳单”行为的认定标准。居间合同中禁止“跳单”的约定合法有效,但认定是否构成违约,关键在于买受人是否利用了前中介的独家房源信息。小张通过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选择服务更好、报价更低的中介促成交易,并未利用中原物业的独家信息,故不构成违约。提醒购房者,签订居间合同时应明确房源信息是否为独家,若为非独家房源,有权选择更优中介;中介机构则应通过提升服务质量、明确收费标准等方式竞争,而非仅依赖“禁止跳单”条款。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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