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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改建房屋买卖合同因损害公共利益会被认定无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王将一套校舍改建房屋出售给小张,合同明确该房屋系某小学闲置校舍改建而成。小张支付不分购房款后,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登记部门告知,该房屋所占土地为教育划拨用地,改建出售违反土地用途管制规定,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小张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小王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具有公共教育资源属性的房屋交易效力问题。校舍改建房屋涉及教育划拨用地,其用途与社会公共教育利益直接相关,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出售,本质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但因双方在交易时均明知房屋性质仍自愿签约,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因此各自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提醒购房者,购买非普通商品房时,需核查土地性质(划拨/出让)、房屋规划用途等核心信息,避免因标的违法导致交易无效。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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