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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后出卖人拒办过户,买受人有权主张继续履行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龙某将位于观山湖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小张小张分两期支付房款,尾款付清后龙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小张按约支付首付款及贷款购房款后,因当地房价大幅上涨,龙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明确表示不愿办理过户,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小张已付款项。小张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龙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房价波动引发的违约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房价上涨并非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龙某以房价上涨为由拒办过户构成根本违约。小张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房屋不存在无法过户的法定障碍,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提醒买受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付款时保留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据;遇到出卖人违约时,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主张差价损失,避免仅被动接受退款导致利益受损。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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