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转移房屋逃债,债权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欠小王借款未还,小王诉至法院后获得胜诉判决,但小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小王查明,小张在诉讼期间与其亲戚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唯一一套房屋低价转让给杨某,并迅速办理了过户手续。小王认为小张与杨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效力。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需综合交易价格、当事人关系、交易时间、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因素判断。小张在债务未清偿且诉讼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房屋转让给亲戚,实质减损了责任财产,导致小王的债权无法实现,应认定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提醒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通过低价转让房屋等方式逃债时,应及时收集交易价格异常、当事人特殊关系等证据,通过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维护债权实现;同时提醒房屋买受人,购买低价房屋时需核查出卖人债务状况,避免因恶意串通被认定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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