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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引发税费纠纷,真实交易约定有效但需补缴税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规避税费,双方同时签订两份合同:“阳合同”约定交易价格(用于办理过户备案),“阴合同”约定真实交易价格,剩余由小王私下支付。办理过户时,税务部门发现价格异常,核查后要求按市场评估价缴纳税费。小张要求小王按评估价补足税费差额,小王认为应按“阴合同”约定履行,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明确税费承担及合同履行事宜。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及税费承担问题。“阴阳合同”中,“阳合同”因规避税收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阴合同”反映双方真实交易意愿,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部分有效。但双方通过“阴阳合同”逃避税收的行为违反税法规定,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应纳税额,当事人需补缴相应税款。提醒交易双方,“阴阳合同”存在税务风险、履约风险(如一方主张按低价合同履行),切勿为短期利益规避税收;签订合同时应按真实交易价格约定,明确税费承担主体,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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