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租赁合同约定解除的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10年租赁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产业园餐饮中心房屋出租给某甲公司用于生产。合同约定“因规划拆迁、整体投资其他项目等原因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某乙公司因整体转让产业园,书面通知某甲公司提前腾房。某甲公司以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某乙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为由拒绝搬离,后诉请某乙公司赔偿装修、经营等损失金额巨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格式条款需满足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内容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等条件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某甲公司认可签订合同时查看过内容并沟通,签章行为表明其认可合同条款,故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合法有效。某乙公司因整体转让产业园提出解除合同,符合约定条件,且已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不构成违约。某甲公司主张的装修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取得某乙公司书面同意,经营损失亦无合同依据,故其诉求难以成立。商事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装修损失承担等核心条款,承租方装修前需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留存证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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