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过户不能,责任由谁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小王及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小王将限购区域内的房屋出售给小张,小张需如实告知购房资格情况,若其入户卡未按时办妥,卖方同意延期30天申请贷款。小张轻信第三方可解决购房资格的承诺,未在约定期限内取得购房资格,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小王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小张承担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购房资格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买受人负有核实自身购房资格的义务。小张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仍签订合同,且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取得资格,是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根本违约责任。出卖人无证据证明自愿承担购房资格风险的,不承担责任。提示买受人应提前了解限购政策,切勿轻信第三方“代办购房资格”的承诺,可在合同中约定资格未取得时的处理方案,降低交易风险。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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