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开发商逾期交房,约定违约金过低能否调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总房价的日万分之零点一。后房产公司逾期交房,小张诉请按每月租金支付逾期损失。房产公司辩称未逾期,且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刘颖律师评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若约定违约金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买受人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依法调整。本案中日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标准远低于同期市场租金损失,小张主张计算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提示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应关注逾期交房、办证等违约责任条款,若约定标准过低可要求协商调整,出现违约时及时收集实际损失证据以便维权。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详细咨询: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