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附义务房屋赠与的撤销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继承老伴遗留的房屋后,与二儿子及其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二人,二儿子及其子需照顾小张饮食起居、承担医疗及生活费用,小张可继续居住。后二儿子患癌,其一家欲搬至某地居住,提议为小张租房照料遭拒后搬离。小张诉请撤销赠与,诉讼期间小张去世,其另外二子作为继承人继续参与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赠与协议约定的照顾义务应合理可行,二儿子一家在协议签订后两年多时间里已履行主要照料义务,后因客观情况变更提出租房照料方案,并非恶意不履行义务;但小张拒绝后其未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继续履行义务,构成部分违约。考虑到受赠人已履行部分义务,法院判决部分撤销赠与,符合公平原则与家庭伦理。老人签订附义务赠与协议时,应明确义务的具体内容、履行方式及判断标准,避免约定过高或难以执行的义务;受赠人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义务,确因客观情况无法按原方式履行的,应及时与赠与人协商变更履行方式。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