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善意取得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小王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小张名下。小张未经小王同意,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李按市场价支付全部房款并办理过户登记。后小王得知此事,以小张无权处分为由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小李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属无权处分,但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本案中小李在购房时不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观上为善意,已按市场价支付全部房款并完成过户登记,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法定要件,故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小李无需返还房屋。小王的损失可通过离婚时向小张主张赔偿予以弥补。在此类交易中,买受人应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确保登记权利人真实有效;夫妻双方应妥善管理共有财产,一方擅自处分重大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处理)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