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王将涉案房屋以现状出售给小张。经查,该房屋为小王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出售房屋未取得刘某同意。后小王向小张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有房屋的处分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单方处分构成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小王作为出卖人,明知房屋为共有财产却未取得配偶同意即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在购房时应核实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确认是否为共有财产,若为夫妻共有需要求双方共同签字,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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