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违约金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通过中介将某区房屋出租给小王,合同约定月租金押一付三,违约方需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小王支付6-11月租金后,因9月末工作变动提出提前解约,同意支付违约金,但要求退还11月租金。小张以需再次支付中介费、房屋可能需装修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后小王申请调解。
【刘颖新律师评议】
租赁合同中关于提前解除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小王9月末提出解约,依约合同解除时间应为10月末,其需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承租人按约定方式使用房屋造成的正常损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小张主张的装修损失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小王已提前腾房,小张可及时重新出租减少损失,违约金应以弥补实际损失为限,过度高于损失的部分可协商调整。此类纠纷中,双方应秉持公平原则,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兼顾实际履行情况灵活协商,避免损失扩大。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租赁物正常损耗的责任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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