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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自然死亡是否构成“凶宅”欺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年完成过户并收房。后小张从邻居处得知,小王的父亲曾在该房屋内因病去世,遂以小王签订合同时隐瞒“凶宅”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小张称签约前曾多次询问房屋是否“干净”,小王均予以肯定答复。

 

刘颖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凶宅”的法律界定与卖方告知义务的边界。司法实践中,“凶宅”特指发生自杀、他杀、意外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因这类事件会显著影响房屋价值和买方心理接受度,卖方负有主动披露义务。而老人因病自然死亡属生命正常规律,不符合“凶宅”的构成要件,且双方合同未特别约定此类情况需告知,故小王无强制披露义务。买方购房时应明确界定关注的核心范畴,对房屋背景进行合理审慎调查,仅以“干净”等模糊表述主张知情权,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欺诈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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