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户口迁出违约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王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60日内迁出户口,逾期未迁出需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按日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小张取得房产证,小王仍未迁出户口,导致小张家人户口无法迁入、孩子无法享受社区待遇,小张诉请小王支付违约金并限期迁出户口。小王辩称因无迁入地导致无法迁出,主张违约金过高。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户口迁出条款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卖方未按约定履行户口迁出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小王以无迁入地为由拒绝迁出,并非不可抗力或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但违约金的认定应兼顾实际损失与公平原则,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显著高于买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法院可依法调减。买方购买房屋时,尤其是为解决落户、子女入学等需求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户口迁出的具体期限、违约责任及救济方式,必要时可约定预留部分房款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降低交易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调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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