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方单方违约的违约金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通过中介与卖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房产及车位,当日支付定金,后签订《变更协议书》调整付款时间及网签期限。中介发起网签后,小张以对中介不信任为由拒绝签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卖方系“以房换房”,因小张违约导致其购买新房需按揭贷款,产生利息损失,遂诉请小张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小张在卖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单方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而卖方因违约产生的按揭利息损失,合同约定违约金未超出实际损失范围,故法院予以支持。需注意的是,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弥补损失,若约定违约金显著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调减;但若实际损失高于约定违约金,守约方有权主张以实际损失为限进行赔偿。买方签约前应充分核实交易信息,审慎评估履约能力,避免因单方违约承担高额赔偿。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与调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损失的赔偿范围)
咨询电话:13671295837